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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最后更新:2008-08-24 09:46:47  来源:中国工伤赔偿网  文字大小: 【】 【】 【


【金陵晚报报道】 7月1日起,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又有上调。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将可增加145元,另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都随之大幅度上调。

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分为三类。

2007年6月30日(含30日) 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本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5元;二级每月增加137元;三级每月增加129元;四级每月增加121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另据介绍,工伤保险待遇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另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区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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