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的维权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是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二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在此,工伤维权不可避免的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严峻的就业形势。
找工作不容易,绝大部分职工不想丢掉自己的饭碗,而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益,一旦协商不成,职工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即便协商成功,也将影响自己以后在单位的发展。
三、对维权成败心存疑虑。
四、工伤赔偿程序过于复杂。
工伤赔偿程序复杂,一般职工绝对没有足够的精力、时间通过漫长的法定程序来处理。首先,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一方提出,但工伤职工要提出工伤认定,只能是在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工伤认定,否则,只能等到工伤发生1个月后,才能提出。其次,难以收集提出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由于用人单位通常不与职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难以收集。收集完毕,一般也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仲裁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还会要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整个程序走完耗时太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