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担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痒自收到有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痒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预先核准的公司名黍保留期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人数应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2)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