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
办理方式 |
即时办理 |
|
办理程序 |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禹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4、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5、核准无误后,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6、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办理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办理条件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知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
|
申报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
|
办理时限 |
30日 |
|
收费项目 |
登记费每件100元,公告费450元; |
|
上年办理数量 |
|
|
办理事项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
办理方式 |
即时办理 |
|
办理程序 |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4、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5、核准无误后,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6、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办理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
|
办理条件 |
1、筹备工作符合条件; 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6、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办公场所; 7、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申报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正式会员名单 |
|
办理时限 |
60日 |
|
收费项目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费每件100元,公告费450元 |
|
上年办理数量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