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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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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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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受理申请 2、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 3、符合办理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明 4、不予发证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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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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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木材来源合法; 2、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4、经过植物检疫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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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木材来源证明、发票、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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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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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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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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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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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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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木材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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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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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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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木材来源证明、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提供调入单位(个人)所在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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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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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按货值的2‰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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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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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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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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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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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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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确立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资金;5、具有经旗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的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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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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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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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每套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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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办理数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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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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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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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书面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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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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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旗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经营籽粒、果实的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又下条件: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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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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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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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每套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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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办理数量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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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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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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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林业局服务窗口受理占用林地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材料齐备送林业局①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②发放《林业审核同意书》,③将林业局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送林业局存档3、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并领取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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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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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临时占用市属林业局经营管理的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2、全市除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3、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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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征、占用林地单位申请文件4、工程项目设计批复文件5、工程项目设计批复文件6、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文件8、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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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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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1、林地补偿费;2、林木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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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证书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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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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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木材来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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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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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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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木材来源证明、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提供调入单位(个人)所在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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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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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提取木材总价值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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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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