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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


最后更新:2008-05-27 17:29:55  来源:呼伦贝尔在线  文字大小: 【】 【】 【


 

办理事项

木材运输证(核发)

办理方式

即时办理

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                                                                                                   2、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                                                                           3、符合办理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明                                                       4、不予发证的说明理由

办理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条件

1、木材来源合法;                                            2、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4、经过植物检疫合格的。

申报材料

木材来源证明、发票、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明。

办事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项目

上年办理数量

14045m3388份)

   

办理事项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准

办理方式

承诺办理

办理程序

1、木材来源证明
2
、微机联网办证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

办理条件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合格的。

申报材料

木材来源证明、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提供调入单位(个人)所在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按货值的2‰提取

上年办理数量

 

     

办理事项

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

办理方式

承诺办理

办理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
2
、工作人员实地踏查
3
、填报申请表
4
、领导审核和发放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无检疫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确立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资金;5、具有经旗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的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办事时限

15

收费项目

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每套10

上年办理数量

2

     

办理事项

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办理方式

承诺办理

 

 

办理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
2
、工作人员实地踏查
3
、填报申请表
4
、领导审核和发放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4、具有经旗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经营籽粒、果实的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又下条件: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每套10

上年办理数量

2

     

办理事项

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审批

办理方式

承诺办理

办理程序

1、林业局服务窗口受理占用林地申请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材料齐备送林业局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发放《林业审核同意书》,将林业局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送林业局存档3、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并领取申报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办理条件

1、临时占用市属林业局经营管理的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2、全市除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3、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3、征、占用林地单位申请文件4、工程项目设计批复文件5、工程项目设计批复文件6、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文件8、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1、林地补偿费;2、林木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
4
、森林植被恢复费;5、林地管理费;详见附表:《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管理办法》()林地补偿费
1
、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2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3
、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4
、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5
、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用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6
、占用、征用宣传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7
、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二)林木补偿费
1
、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木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2
、防护林为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3
、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4
、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5
、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6
、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7
、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三)安置补助费
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五)林地管理费
一次性征收中占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办理事项

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证书核准

办理方式

承诺办理

办理程序

1、木材来源证明
2
、微机联网办证

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

办理条件

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合格的。

申报材料

木材来源证明、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需提供调入单位(个人)所在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

提取木材总价值的2‰

上年办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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