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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集体所存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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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承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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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拟定出卖方应持相应材料交档案业务指导室负责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交主管局长审定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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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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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出卖方须持拟出卖非国有档案的证明材料和拟出卖档案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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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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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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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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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办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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