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法律援助业务办理程序
阿荣旗法律援助业务办理程序
为了促进我旗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前台接待与受案
前台接待人员,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和参与法律援助咨询接待工作的社会律师,在日常接待工作中,要态度和蔼,认真耐心。
(一)咨询接待
1、来访咨询。对于来访咨询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应指引当事人如实填写《法律援助来访咨询登记表》,并安排值班律师解答咨询。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者,接待人员可以拒绝提供咨询解答,告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并指引来访者可以前往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但不得向来访人员推介具体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接待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来访咨询登记表》所列内容认真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2、来电咨询。“148”咨询专线的来电咨询,不受法律援助服务范围限制,对于涉法问题,接听人员应认真予以解答,并填写好《法律援助来电咨询登记表》,必要时可指引当事人前往就近的法律服务机构现场咨询。
(二)合理指引
1、当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法律援助范围或不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前台接待人员应当指引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
2、当事人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予以办理;当事人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不属本机构受理的,前台接待人员解答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指引其到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代写法律文书
当事人要求的法律援助事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可以通过代写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或情况比较紧急,急需代书的,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可以自行决定为其提供代书形式的法律援助,无须办理法律援助申请。
(四)发放申请表格
1、当事人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经认真了解具体案情后,初步认定确属法律援助范围,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条件,且属本机构受案范围的,应向其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格式化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书》,并一次性详细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2、当事人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明显不属法律援助范围,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的,应耐心做好解释、规劝工作。经耐心解释、规劝,当事人仍然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格式化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书》,并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按正常程序受理申请。
(五)受理申请
1、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向当事人发放相关申请表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即为该申请的承办人,负责向该当事人收齐申请材料。
2、当事人按照要求交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应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制作并向其发放《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列明收取当事人相关材料的清单。
3、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交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且未按指引予以补充或未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不予受理立案。
(六)特殊事件
遇有下列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前台接待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机构负责人,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当即提供法律援助:
1、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酿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激化矛盾或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二、审查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三级审查制”,对有关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结。
(一)初级审查。初级审查为形式审查,由受案人员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对申请进行分类编号,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法律援助申请表》上所填写的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籍等内容是否与证明文件相符;
3、申请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填写是否清楚;
4、申请人是否曾经申请过法律援助,前次申请编号与法律援助机构存档资料是否相符,处理结果如何。
(二)二级审查。二级审查为实质审查,包括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2、申请人填写的经济收入是否准确,其主要家庭成员可动用的财产和申请人自有物业的内容是否完备,家庭月平均收入是否达到最低标准;提交的收入证明以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否足以采信;是否需要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3、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是否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能否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足够证据支持诉求。
4、案情是否过于简单,受损权益是否过小,是否需要给予法律援助。
5、申请人反映的案件情况及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裁判机关的立案要求,是否需要进一步查实。
(三)三级审查。二级审查人员根据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法律援助决定
(一)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由指派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二)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由二级审查人员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同时依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作出相应解释,并告知其对不予法律援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议。
四、案件指派
(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向案件承办机构发出《指派通知书》,通知案件承办人在2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指派手续,领取相关案件材料。
五、法律援助实施
(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指派手续后,应在3日内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情,或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进展。
(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的,承办人应要求其在《刑事法律援助公函》上签名确认,并及时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终止法律援助手续。
(三)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如果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消失,承办人可持条件消失的书面证明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终止法律援助手续。
(四)遇有下列情形,承办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遇有下列情形,承办人应当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后,终止法律援助,并视具体情况向受援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受援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经济困难证明;
2、受援人刻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使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情况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思判断的;
3、受援人不履行委托协议义务,不配合承办人工作,致使法律援助事务无法开展的。
(六)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
六、案件质量监督
(一)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履行职责;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或收取财物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受援人反映的案件承办人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审核属实的报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监督案件质量:
1、检查案卷;
2、旁听庭审;
3、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了解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4、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汇报办案的进展情况;
5、其他方式。
七、案归档与补贴发放
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的要求,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及时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验收承办人员提交的案件档案材料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案件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八、统计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制度。每宗法律援助业务办结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档案资料进行登记,输入电脑,以便检索,并按月、季、年汇总统计。每季度向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通报一次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值班咨询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