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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最后更新:2008-05-20 17:47:48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 【】 【


 1、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①孕产期保健检查费;

    ②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的诊断费;

    ③分娩接生医疗费;

    ④生育津贴;

    ⑤男方护理假工资;

    ⑥其他。

    2、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产假是多少天?

    ①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前假不得改在产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产后休息;产期拖后的,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假期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②非正常产:怀孕4个月以下者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者42天。

    ③难产:剖宫产、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④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假日时间是否包括在女职工产假之内?

    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在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内,不再另行补假。

    4、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上有何特殊要求?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女职工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怎样报销生育保险待遇?

    因女职工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实施节育术、置(取)环术、流产术、引产术等措施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携带医院诊断书、有效收据、《独生子女光荣证》、节育证明及就诊病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给参保单位。

    6、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在非定点医院生产的怎样报销生育费用?

    除特殊情况外,在异地生育或者流产的,应事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经批准后,可以报销生育费用。须携带医院诊断书、产前检查收据、住院收费结算收据及计划生育服务单、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填写职工基本信息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给参保单位。

    女职工在非定点医院生产所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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